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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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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南市广大卷烟零售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山南市烟草专卖局公告如下:

1、请经营地址改变或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零售户及时重新申领或办理变更手续。

2、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零售户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3、请停业未办理停业手续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户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未办理停业手续的及时办理停业手续。

4、停业期届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的零售户及时办理恢复营业手续。

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收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公告期1个月(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山南市烟草专卖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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