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山南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促进人大代表积极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转发〈中共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发〔2016〕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藏党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和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方式
第二条 根据人大代表履职内容,实行人大代表年度履职登记制。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人大代表履职内容,制定《山南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第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实事求是地在《山南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每年度登记的履职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人大代表履职登记
的主要内容和积分标准
第五条 人大代表履职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登记内容和积分标准。
(一)按时出席本级和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的积10分。其中无故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代表团会议的,每缺席一次会议扣3分。
(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等,在代表团会议上积极审议发言的,每次发言积5分,未发言的不积分,每名代表此项累计积分不超过10分。
(三)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被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确定为议案的,领衔代表积10分,联名代表各积5分。议案转为建议的,按代表建议积分,每名代表此项累计积分不超过10分。
(四)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被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含闭会期间提出的),独立提出代表建议的积10分;联名提出代表建议的,领衔代表积10分,联名代表各积5分,每名代表此项累计积分不超过10分。
(五)依法参加大会组织和安排的其他活动的积10分。
(六)以上各项累计后积分总和不超过50分。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登记内容和积分标准。
(一)应邀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相关会议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每次积5分。
(二)应邀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每次积1分,每名代表此项累计积分不超过5分。
(三)应邀积极参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或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每次积2.5分,每名代表此项累计积分不超过5分。
(四)积极参加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活动的每次积2.5分,每名代表此项累计积分不超过5分。
(五)市人大代表每年走访联系选民活动不少于2次,市人大代表每次走访不少于5户,每次活动不得重复走访,每次走访积5分。每名代表此项每年累计积分不超过10分。
(六)根据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向本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选民投票测评,得满意票80%以上的(含80%),积10分;得满意票60%以上的(含60%),积5分。
(七)参加所在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开展活动和开展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的每次积5分,每名代表此项累计积分不超过10分。
(八)以上各项累计后积分总和不超过50分。
第八条 特别加减分项目和标准。
(一)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以代表身份参与社会民生事业活动,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各类信访问题、矛盾纠纷调处并取得较好成效的,每次加5分,其中参与化解重点信访案件的,每次加10分。每名代表此项每年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因工作突出受到同级党委、人大、政府表彰的加10分,受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表彰的加20分。
第九条 代表履职得分计算方式为:基本分±特别加减分=最终得分。
第四章 人大代表履职
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方式
第十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按季度,结合《山南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登记情况,对本选举单位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选举单位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汇总。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选举单位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积分汇总,如实填写《山南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经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考核意见之后,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本选举单位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登记表和代表参与各项履职活动的书面记录等相关资料,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存档。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登记、考核代表履职情况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县(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积分,将作为评选优秀代表和优秀代表团及发放代表履职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人大代表履职补贴
的发放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履职补贴发放的范围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即未按月领取国家工资和财政固定补助的人大代表。具体名单每年分别由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审核、公示后确定。同时担任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的,只领取市人大代表履职补贴。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履职补贴按市人大代表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履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对照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大代表人数和发放标准,对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人大代表履职补贴资金,按预算足额拨付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和考核情况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履职补贴,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发放。人大代表履职年度积分在90分、80分、70分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履职补贴标准的100%、90%、80%及时发放。
年度积分不足70分的,按照履职补贴标准的60%进行发放。
年度积分不足60分的(不含60分),不予发放履职补贴。
履职补贴如有结余,作为优秀代表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